本报讯 (记者 杨沫)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、省公安厅“平安原野—2025”专项行动部署,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,坚决维护我市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,9月8日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猎捕、交易、食用鸟类等野生动物行为的通告,明确禁止六类违法行为。
通告指出,鸟类等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,保护野生动物对维护生态平衡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。我市坚决打击一切非法猎捕、杀害、收购、运输、出售、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。
通告明确,严禁六类违法行为:
1.禁止在禁猎区、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进行狩猎。
2.禁止非法猎捕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。
3.禁止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,包括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非法交易。
4.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。
5.禁止为非法出售、购买、利用猎套、捕鸟网、电击装置、电子诱捕装置等禁用猎具提供展示、交易、消费服务。
6.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、歼灭性围猎、捣毁巢穴、火攻、烟熏、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(因物种保护、科学研究确需网捕、电子诱捕等除外)。
对违反法律规定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:
非法猎捕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,或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,追究刑事责任。
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进行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,追究刑事责任。
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,以食用为目的,非法猎捕、收购、运输、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,情节严重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,追究刑事责任。
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等没收猎获物、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,并处以罚款。
公安机关将针对野生动物主要栖息地、迁徙通道,以及花鸟市场、集贸市场、餐饮场所、物流寄递企业等重点区域和部位,采用“无人机巡航+地面巡逻”“车巡+步巡”等方式开展全覆盖巡查防控,并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,实施“全环节、全要素、全链条”打击。
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。公安机关鼓励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通过拨打公安机关报警电话110积极举报,提供非法猎捕、交易、运输、食用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线索。对提供有价值线索者,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奖励,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。
太原警方希望广大市民,自觉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,拒绝购买、食用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,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猎捕和交易活动,共同守护我们美丽的家园。
【来源:太原晚报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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